


近日,稻城多个项目被公开,涉及崂山和城阳。
崂山区创智谷片区地块局部优化调整、禹矿安置区规划方案报批前公布。 根据最新规划,项目位于综合路以东、东三路以北; 宗三路向东,东八路以北; 东辰路以北,洪洞路以西。 新方案为加快禹矿安置区建设,结合村民意愿和现有地形地貌特点,对相关地块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2.城阳区河套街道单位部分地块调整审批前公示
根据最新规划,为进一步推动城阳区高质量发展,拟实施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西区及铁路红岛站”。 调整了《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部分地块规划指标。 本次调整的河套街道单元部分地块位于河套街道,东至双吉路六支路,西至陇海路,北至双吉路,四支路。 10号线在南边。
本次调整崂山区楼宇自控招标文件,部分商住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其他住宅用地005仅增加容积率……调整后,该区域商业用地分布更加集中,可能成为红岛站周边的新区域。 中型商业中心,规划商业用地近百亩(1+2+6合计,6.32公顷=94.8亩。
3.城阳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规划方案批复前公告
城阳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规划方案报批前公示。 项目位于城阳区长江路北延以东、东环路以北、兴阳路以南。 根据公示规划,城阳污水处理厂四期总建设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分两期建设。 该项目为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10万m/d。 质量标准 - 2002 年 IV 级标准。 项目建成后,将提高片区污水收集率,缓解污水处理压力,避免污水外溢等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有效改善城阳区城市水环境。 据悉,该项目总用地面积66307.7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4691.85平方米。 新建MBR膜池及设备间、臭氧发生器及液氧储罐区、污泥处理间、预处理除臭装置。 等待。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0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户或者单户业主与有结构联系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地基、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及室外墙、厅堂、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搏击设施、建筑讲堂、绿地、道路、围栏、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水池、水井、非经营性停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主、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他们各自的职责。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或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业务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物业服务区显着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办法,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等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浮动幅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将物业管理领域的信用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负责住宅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城管或综合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区内擅自建设道路、绿地等业主共用场地,以及擅自施工、擅自开启门窗、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城市管理规定的房屋等。 行为被调查。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服务人员安全防范和技防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员的保安服务和保安人员的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辖区派出所对住宅小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县域物业管理体系。 (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依托物业管理部门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党组织,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建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市场等部门综合协调机制监督、城市管理。 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物业党建和物业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乡(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支持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确保物业管理各项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级物业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物业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物业服务提供者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信息发布、电子投票等功能。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管理条例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系统进行表决。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诚信管理工作。物业服务商,协助调解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鼓励物业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单位加入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新建物业及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服务区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依据,重点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十条 普通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物业服务计划,选定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初步合同,并报送所在地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前期服务商,鼓励非住宅物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前期服务商。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十日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在房屋入住前变更原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备案。
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规模较小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选择聘用物业服务单位。
鼓励其他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楼处显着位置公示物业前期服务合同和管理暂行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图文形式向购货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范围;
(二)物业公用部分名称、公用设施设备名称;
(三)规划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库、棚)、充电桩的数量和位置;
(四)房地产服务场所的面积和位置;
(五)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厕等需要明确标示的场所和设施;
(六)物业服务水平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由全体业主共享。 落实小区“红帆驿站”建设要求,“红帆驿站”可与物业服务人员共享场所。
物业服务用房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1000至5/1000分配,至少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位于建筑物一层或者多层,水、电、暖气、通风、照明等使用条件正常,便于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和业主使用的;进出物业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能够自主确定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 车库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用道路,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内其他场地设置非规划停车位。
物业服务区内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通常用于停放汽车的,应当开放使用,保持人防功能。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车位使用费由征收方负责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预验收制度。 物业交付使用前十五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物业服务单位完成物业公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工作。 现场检查时,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将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并组织物业服务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 物业前期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委)或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在乡镇(街道)的监督下).
环保与物资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 党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党员人数不得低于50%。 有主任一名,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 副主任一名,任“两委”委员; 委员由社区“两委”委员、网格员、大厦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组成。
第三章 业主自治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成立,每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前期开发部分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物业的面积、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增加办法。
第十七条 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业主入住情况。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业主可以共同向乡镇(街道)提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业主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用。
符合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条件,但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商未按规定报告,业主未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乡镇(街道)代表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物业楼宇自控系统管理方案,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一名。前期物业服务商和几位业主代表。 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一名乡镇(街道)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前,乡镇(街道)应当函函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前期服务商签收回执,派员参加筹备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较多的,可以按楼、单元、层等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书面征求所代表的全体业主对会议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需要业主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名,并纳入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和表决如实提交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鼓励居民委员会委员、业主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核工作,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委员、党员业主、机关单位离退休党员、企事业单位、业主委员会主任、电网领导等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候选人,通过合法程序进入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党员在新增和重新调整的比例。 ' shall not be less than 50%.
第二十二条 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着位置设立公告栏,发布业主自治等信息。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分工应当在公告栏上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履行职责。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管理和社区工作。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委员会总数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前,可以引导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提出。 并在监督下,代表行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小区内有多处住宅小区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可以在小区设立社区事务小组,作为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的组织,代表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社区履行具体职责。委员会,完成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工作。
社区事务小组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管理体制、职责范围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对环境保护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处理辖区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三)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督促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依约开展服务;
(四)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和投诉;
(六)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物业服务提供者与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物业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负责制是指物业服务提供者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指定项目经理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管理、与相关管理部门、业主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日常工作。
住宅物业项目经理可通过“项目经理接待日”等活动,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及时解决。
承接住宅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商党组织应当与社区党组织签订党建共建协议,并在一年内承担不少于2个社区党组织党建服务项目; 每年组织物业服务商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不到两次。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起算时间、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投诉电话、合同终止情况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提供者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变相收取保证金、保证金等。
物业服务提供者代为收取物业公用部分的收益资金、共享设施设备的运营收益、车位使用费等,应当分别列示、独立核算,收益与支出明细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显着位置公布。 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三十一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解除。 作出解雇决定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提供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属于业主的原因除外。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满前,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通知期内。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服务期满,业主未依法作出续约或者另行聘用房地产服务提供者的决定的,房地产服务提供者继续提供房地产服务的,原房地产服务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无限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物业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退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由本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的业主,配合新的物业服务商完成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情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不得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时,应当同时交接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物业改造、维修、运营、维护以及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三)物业服务交房;
(四)代垫代收相关费用的结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人后,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或者对业主的共同决定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闲置为由拒付,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放弃共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提供者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催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居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巡查、消防隐患排除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
40 , users, and shall not in the acts in the area:
(1) the on house , such as the load- of the house;
(2) and in of , doors and , and other of ;
(3) and , green and other parts of the , and , etc., in of ;
(4) that such as the of the house ;
(5) of , and other acts that the on city and ;
(6) Pile up , , toxic or , or , or make noise the , etc., which ;
(7) that fire such as fire exits;
(8) , using to , to with the life of , and other acts that ;
(9) Other acts by laws, , , and .
If the owner or user any of the acts in the , the shall and stop it, and to the if it still fails to make after and it. If a real any of the acts in the , the ' shall and stop it, and to the if it has not been after and ; the owner and units may also to the . After the or , the shall deal with it to law.
41 to build such as video , face , and to .
42 The shall, in with the and made by the local 's in a state of or when with , to order in the area and .
for the above- or , no unit or shall force the to any other than those in the . If the or of the real is , the two shall .
43 the start of the , the owner or the user shall with the with the ; if it is to to the for to the , it shall go the in with the law.
or users who carry out in that have been and for use shall limit the time and take other to and avoid noise to . shall be the . When of , or users shall .
44 No unit or may or roads and sites the area . If it is to and due to , , etc., the owner , and units be in , the be , the plan be , and made by the owner and Under , and take , must not the of , and the on the life of other .
If power , gas , heat , , cable TV and other units or the roads and sites in the area due to and needs, they shall the time limit for or in a of the or site, and It will be to its state the time limit.
45 When and up , or self- owner shall not fire truck , and shall set up signs of fire truck . For the of the fire truck , the or the owner's shall the to make , and if he to make , to the local .
46 Any unit or shall not of the and whose is in the area.
47 Where are and in the area of the , which the of other and , the ' and the shall the owner or user of the to leave; It can be to the , and the with shall deal with it to law.
48 shall not laws, , and by into . Where an owner a into a house, in to with laws, and , it shall the of the .
49 The unit shall the of the to the and scope by the state.
If the unit the to , the shall be by both and in the area.
50 After the of the , the owner shall be for the and of the owner's part, and the shall be borne by the owner.
If the owner or user uses or the of the house, the of and , in or , the shall bear the for and legal .
51 The owner shall the funds in with the , and .After the of the , if there is no fund for the or funds for the of the due to the , and of the parts and and , the shall
The are in to the .
52 the of in old areas. After the of old areas is , () to set up an ' , which will to to and - . The the of the ' shall be and by the ' .
53 For old areas where no fund has been , the shall pay funds in with , and .
54 The shall a bank or in with the of the , and open a for fund .
55 The value-added of funds shall be . The in the year may be at the bank's rate for the same , and the for the part shall be at no lower than the one-year fixed rate of the bank for the same .
56 In the event of any of the the area, may be :
(一)物业服务区屋顶、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2)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3) There are in the fire that need to be ;
(四)建筑立面装饰和公用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5)玻璃幕墙爆裂;
(6) The pipe is or ;
(7)雨水涌入地下车库;
(8) Other that may cause or .
When an , the shall the to the ' , and after on-site and . If the is not hired or the fails to the of , the owner shall the to the owner for and then .
第七章附则
57 If the owner the by , he shall refer to the of these .
58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ne 10, 2021 and shall be valid until June 9, 2024.
【Text 】
[2021] No. 8 on and the " City ".docx
【PDF 】
[2021] No. 8 on and the " City ".pdf
[ by the main in ] Xu , of the party group and of the and Urban-Rural , the " City "
[ ] [Audio ] " City "
[Audio ] " City "
[ of Qilu News] " City " will be on June 10
[Media ] It's about you and me! " City " will come into on Jun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