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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3-03-07     访问量:13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环办科技[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发改委:

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指南》(见附件)。 发给你了,请关注。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指南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12 日

附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进清洁生产评审工作,保证清洁生产评审质量,指导清洁生产评审评价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法》生产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查评价,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成本计划、清洁生产中/高成本计划可行性分析后、实施前的时间点。中/高成本计划。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成本方案及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技术审查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评审验收,是指企业实施中/高成本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综合评审。按一定程序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评估和作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国家考核计划和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企业需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的规定。各级节能减排等有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以及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考核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查、评价和验收应当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节能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清洁生产的审查、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查与评价

第六条 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提出需要进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考核的企业名单和工作进度安排,并报告逐级上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 确认无误后楼宇自控系统质量验收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 企业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查和评价的,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材料;

(二)企业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当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咨询服务机构要求的证明材料;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查与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查过程是否真实、方式是否合理; 清洁生产评审报告是否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的基本情况等。

(二)是否对生产水平、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能源消耗和物耗、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进行了客观、科学的评价; 消费、废弃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主要问题; 清洁生产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规范; 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有所提高。

(3)拟议的清洁生产中/高成本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得到充分论证,选择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够支持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论证“双超”和“高耗能”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说明企业能否在规定时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目标; 论证生产方案的效果,说明能否替代或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 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成立评审专家组。 各专家可通过电话信函咨询、实地考察、提问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查评价打分表》(见附表1)对评价结果进行打分和界定,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查评价结果实行分级管理。 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技术质量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当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总分70-90分的企业需征求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收费计划; 总分90分以上的企业,可按计划实施方案推进中高费计划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价技术审查意见样本表》(见附件3)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清洁生产审查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提出意见给出了中高成本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和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查过程中需要落实。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和完成清洁生产中高成本计划,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应当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或者节能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清洁生产评审与评价技术评审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计划实施前后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和能耗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查验收报告》由企业或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 (2)《清洁生产审查评价技术审查意见》 (3)清洁生产中/高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四)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清洁生产水平; (五)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和运行条件持续建设。

第十五条 负责清洁生产审查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提问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清洁生产绩效验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计划后,评价是否达到了清洁生产评审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了减排目标有毒有害物质减量指标; 清洁生产中/高成本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

(2)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对已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采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本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对于尚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参考行业统计数据,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价。 清洁生产水平在行业中的定位或基于公司近三年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显示了公司清洁生产水平的提升。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根据《清洁生产评审验收评分表》(见附件2),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为“合格”。 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未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总体水平)或同行业基础水平的;

(五)清洁生产审查开始至验收期间,企业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六)其他规定的有关负面内容。

第十八条 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合格”和“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网向社会公示,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楼宇自控系统质量验收规定_芜湖市江森自控日立空调质量_顶管施工质量批验收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清洁生产审查、评价和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对国家清洁生产审查进行抽查。评估验收工作和评估验收机构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本行政区域清洁生产审查、评价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查、评价和验收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价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保障,有关部门负责评审验收工作的专家或专家不得向验收公司和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遴选。 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 参加评价或者验收的专家与企业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价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标准,负责评价验收工作的部门和专家对评价或者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改,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清洁生产审核评价评分表

附表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

附表3: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价技术审查意见样表

附表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样本表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打分表

公司名称:年月日

专家签名:时间:年月日

附表 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

公司名称:年月日

注:关键指标7项否决指标中,有一项为“否”,则验收不合格。

专家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表 3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技术评审意见样本表

附表 4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意见样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复规〔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3日经三亚市人民政府第八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5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三亚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海南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知〔2019〕165号)发展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联合督察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办法》(琼建知[2022]117号)等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深化联检验收改革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理

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联合验收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在线交付”基于统一的网络工作平台。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专项和重大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项分项验收的模式。工程项目,将转变为“单程进入、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平行推进、一站式交付”的新模式。

三、联合验收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核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国家安全工程验收(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审批)、建设工程文件等验收项目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与联合验收相结合,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性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其他验收项目纳入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同步推进。 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评价,环评、节能评价等评价 开工前完成供水、取水许可等事项,水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安装供、电、气、排水、通讯等在开工前提前办理好。

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他验收事项,要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验收流程,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完成各类验收工作。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查和其他预检工作,并在联合验收前完成验收。

四、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试行)》(琼建科〔2019〕82号),工程质量验收;

(二)工程项目已按照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竣工,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计划验收条件; 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竣工,但断面和建筑物竣工图具备验收条件的;

(三)工程项目按照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竣工,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消防验收文件齐全、齐全,并满足消防验收条件;

(四)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设施设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建设审批的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安全事项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相关内容,设施和设备经检验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已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时间表的通知》(琼备字[2021]15号);

(七)未列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五、联合验收联合工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国家安全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三亚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工作组。 组长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被检查项目规模和建设单位实际需要,办公室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限期有序进行现场检查,总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等事项出具意见联合验收结果通知》和《国家安全工程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工作组按照建设单位自愿原则楼宇自控系统质量验收规定,积极介入施工主体阶段和关键节点。 可通过转让技术骨干、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邀请专家等方式为项目提供预检技术指导服务。 问题在前端消化解决,尽量减少验收过程中的问题。

六、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到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将消防相关子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 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审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联合验收事项,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准”联合验收项目进行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人防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进行联合检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验收》进行联合检查,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主管部门职责: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行推送受理任务,统一投递,规范窗口运作。

专项验收(备案)权限已委托或委托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等部门落实的,各区政府、产业园区等部门也应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 各产业园区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园区竣工联合验收方案。

七、联合验收流程及竣工时限

(一)申请受理,一站式进口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或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房屋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按规定申请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部门进行预验收指导。

(二)统一验收,并行推进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送交主管部门受理。 各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是否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各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综合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综合服务窗口将一次性通知并送达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各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措施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等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或符合容忍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由各验收主管部门出具验收通知书报送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统一将验收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 统一验收后,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综合协调建设单位和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开工联合验收。 各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项目并行进行现场验收。

在满足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非关键材料存在缺陷但不影响实质审查的,申请人是允许在接受申请前承诺限期完成申请; 当事人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全部容错材料的,经办部门应当取消申请并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过程中出现失信情况的,失信年度内不予受理。

(三)一次性出具意见、出具文件

各验收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反馈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验收部门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对全部通过联合验收项目的工程项目,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专项验收意见,出具《海南省住建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由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依法凭《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买卖等手续。

对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合格验收决定书,通过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设单位。 下达的不予批准决定应当载明不予批准的法律依据、整改意见、技术建议、补救措施、联系方式等,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受理时间。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已通过专项验收的材料不再重复报送,专项验收结果继续有效(详见附件3)工作流程图)。

八、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亚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府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

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1-3

相关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