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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采取有力措施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图)
时间:2023-01-22     访问量:1177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楼宇自控运维管理制度_青岛市楼宇亮化管理_涉密计算机运维制度

近期,为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采取有效措施,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各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数据质量负总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调试和验收。 二是科学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楼宇自控运维管理制度,完善监测设施,落实应急措施。

三是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运维公司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充实人员队伍,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杜绝在线监测数据出现问题从源头上杜绝造假,确保检测数据传输的真实性有效,有助于推动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测再上新台阶,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同时,监理公司和运维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严格标准,提高对环境监管形势的了解。 自动监控数据造假。 按时完成现场检查和网上设施运行记录台账。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许昌市政府获悉,关于在许昌市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已经印发。 详情如下所示: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楼宇自控方案,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2016 年 8 月 5 日

许昌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49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治污,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环保设施建设,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政策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战略纲要》为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47号)等相关文件,重点关注环境公众设施、产业集群等领域,以市场化为重点,以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党治)市场统一标准,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市治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环保公共设施、产业集群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明显进展,治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着提升,社会资本进入治污市场活力增强得到进一步刺激。 环境公共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市场化环境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形成。 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第三方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基本实现。 形成完善的第三方治理主体社会评价体系,建立基于项目绩效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推进投资运营改革

(一)创新投资运营管理。 市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委、水务局、城管局要推动环境公共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企业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行和监督,形成清晰的权责体系。 限制有效的、专业化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鼓励知名投资机构和环保企业参与建设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等厂网一体化项目,以及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等,通过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和经营等方式。 对于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市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应通过环境绩效承包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鼓励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引进环境服务企业,开展环境综合服务。

(二)加强投资收益保障。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政府不得承诺过高的固定收益收益。 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应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

(三)加强公共权益监督。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信委、水务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在实施第三条规时要统筹公益事业——环境污染党治。 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企业股权等相关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 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方案,在项目经营者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方案,维护公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