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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今日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总投资6.44亿元
时间:2023-04-14    

12月12日,记者获悉,经湖北省仙桃市住建局批复,仙桃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今日正式启动商业运营。

据悉,仙桃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是武汉三镇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控股公司)在武汉境外投资的项目之一,总投资约644万元。 投资、建设、运营17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总长约360公里。

本项目项目公司为仙桃市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由社会投资人武汉控股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仙桃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该项目于2016年正式启动,目前已分三批完成。 仙桃市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秉承股东公司提出的“打造精品工程”的理念,组织设计、监理、审计、施工等服务单位通力合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克服了“项目地点分散、远离市区、施工环境复杂、资金紧张、协调量大、老厂房改造基础资料薄弱”等诸多困难,解决了组织难题建设过程中,经济问题、技术问题相继出现,项目建设将于2019年底基本完成。

今年以来,该项目污水处理厂陆续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由于今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仙桃因疫情“封城”两个月,给项目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

在各行各业因疫情停摆之际,开工试运行的乡镇污水厂是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重要设施,生产不能停。 两个多月的“封城”期间,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朱浩和当地多名员工坚守岗位,逆流而上,轮班工作,分工协作,配备配备防疫物资仙桃楼宇自控设备厂地址,加强员工个人防护和安全,配合防控指挥部办理出行证件,组织调配防疫生产生活物资,加强尾水消毒,确保正常运行封城期间各种污水厂的生产,阻止了新冠病毒通过“乡镇污水”传播。

仙桃楼宇自控设备厂地址_一体化膜设备自控设置_自控楼宇冷热源系统

复工复产后,项目运行人员不断调试试验,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和技术协调会,解决投产过程中出现的“水量不足、水质过高”问题,使乡镇污水处理厂逐步达到稳定运行状态。

今年8月,该项目通过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工作验收。 10月,项目整体通过环保验收后,项目公司立即向政府申请转为商业运营。

经第三方咨询机构研究论证,12月11日,仙桃市住建局、仙桃市政府认为该项目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商业运营条件,正式核准该项目转为商业运营。 12月12日开始。 项目投产初期日处理能力2万吨,年营业收入可达2600万元。

“项目正式转商业运营,是项目的一个重要节点,这离不开仙桃市全体水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离不开仙桃市政府、股东企业和仙桃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所有其他项目参与者。对于 29 年的运营期,这只是一个起点。” 项目公司副总经理朱浩表示,公司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项目配套设施,使项目“智能化、信息化”,同时优化调度方式,改进生产工艺,挖掘项目产能,降低生产成本,使项目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9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潍坊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合法权益维修资金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户或者单户业主与有结构联系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房屋地基、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及室外墙、厅堂、楼梯间、走廊等。

本办法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共享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战斗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污水(水)管、落水管、水池、水井、非营运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合租房屋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承建,质保期满未移交相关专业管理单位的。 维修资金。 专业经营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管理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维修资金不得用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公用管道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运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 养护资金实行属地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所有者所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维修资金存入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信息推送给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核对维修资金押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费,负责调解处理纠纷; 社区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管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在物业管理部门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维修资金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 存款

第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小区外单体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非单一业主出让的非住宅物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规定存入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维修资金。 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标准为标准层6层以下(含6层)的无电梯多层住宅70元标准层90元,高层7层楼层及以上、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楼和非住宅楼。

第九条 商品房业主应当在办理交房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存入初期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购房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建设单位不得代业主收取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存入专户。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第十条对竣工交付未售出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首期维修资金。 对商品房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被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下设立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1)住房账户主要用于存放业主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住房账户的增值收益。 总账按物业服务区域设置,子账按门牌号设置。

(2)公用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公益性划拨的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划入的其他资金。 按物业服务区域设置总台账,按楼宇单独设账。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使用物业服务区内的公用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产生的收益,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回收的残值。报废后的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利益扣除合理费用后,由业主分享。 扣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费用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押金和补充维修资金。 具体保证金比例由业主确定。 大会决定,但不得低于60%。

第十四条 房屋账户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存款金额30%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期通知,相关业主应及时继续缴纳。

第十五条续缴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为续缴后住房账户余额达到现行一期养护资金标准,二级为续缴后住房账户余额达到现行一期维修标准的50%。一期维修资金。 ,具体更新等级的选择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到续约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物业管理部门或通过维修基金系统截取业主房屋账户余额明细,核算业主需要补缴的金额。继续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支付。

第十七条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在社区显着位置张贴通知,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继续缴纳维修费,并公示缴费金额明细。业主需要在一、二线继续缴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延续等级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发出续约通知书,明确续约事项。 业主应当自接到续展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续展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确定续期等级时,专属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参与投票的业主和专属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参与投票的业主中有超过四分之三同意。

业主逾期不继续缴纳维修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继续缴纳;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继续缴纳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预先可以预见的,以延长财产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通常,一次投票一个或多个维修项目,一次最多连续投票两个。 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一般用途主要适用于涉及全部或部分业主的物业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临时发生,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非紧急维修、更新和翻新。 通常,一次对一项维护项目进行表决。

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翻新。 采用应急程序时,无需事前表决事后公示。

支持和鼓励建立应急维修制度,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应急维修账户,经业主共同决定,将住房账户增值部分和公益金存入应急维护帐户用于紧急维护。

第二十条 规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的,由占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占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东主和拥有过半数选民的东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和损耗等情况编制,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或利害关系方批准。 经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委托房地产服务商实施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房地产服务商签订委托协议后实施。

支持和鼓励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相关的保险,以及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在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中,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信用度高、具备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并签订维修合同。 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费用结算等工作,并根据工程进度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的一般程序。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接到业主报修或发现问题后,共同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准备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经有意表决的业主同意后,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规划用途和一般用途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场地勘察,并出具维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的书面意见。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跟进指导维修单位尽快完成方案编制、招投标、业主表决等后续程序。 审批材料齐全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计划使用、一般使用、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维修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招标或者其他法定方式选择使用好项目。信用维护单位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在网站或政府招标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服务区屋顶、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2)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故障,需要立即修复的;

(四)建筑立面装饰和公用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5)玻璃幕墙爆裂;

(六)公用排水(排污)管道严重堵塞、爆裂的;

(7)雨水涌入地下车库;

(8)路面下沉,严重影响人员和车辆通行;

(九)智能车辆管理、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需要立即修复的;

(十)其他可能引起人身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出现紧急维修情况时,物业服务提供者或者业主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现场处理后立即按照程序组织维修。联合检查确认。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应急维修单位名录。 探索设立国有房屋抢修中心(公司),提高抢修效率。

第二十八条 受理应急使用项目时,应当在收到报修报告之日完成报修现场检查,一般维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修好,复杂维修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好。项目或特殊设施配件的更换。 涉及工程技术原因或者合理施工工期较长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在小区明显位置或者维修项目附近公告维修完成时间。

第29条维护组织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维护单位,以进行紧急维护工程建设,检查和接受,成本和解和其他工作。 一次性或单次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拨至维修单位账户,并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3%。

第三十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养护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养护项目,应当从公账上支付。 公户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利害关系业主按其自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费用。 ; 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工程,从住房账户支付,由相关业主按照其自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在紧急使用情况下,如需支付住房账户资金而住房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从公用账户中垫付。

第三十一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应当在社区显着位置公示下列材料,时间不少于5日。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证书;

(四)涉及的户数、名单和分摊方案;

(五)物业管理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材料。

相关业主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异议人说明。 涉及异议较多的,可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上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原则上,工程总造价的30%在开工建设后7日内拨付,竣工验收后15日内拨付工程总造价67%,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 30 天内支付。 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要求养护单位提前全额施工。

第三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鉴定、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三十四条下列费用不计入维修经费:

(一)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的修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道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三)规划中专供个别房屋使用,且建设单位在销售时已按计划列入房屋销售合同的梯田、庭院等维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理费用;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提供者承担的维修保养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未设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住房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自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独家零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考虑存款利率、资产规模、服务效率等因素,选择最佳银行进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第三十七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管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管理规定;

(五)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维修基金账户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物业楼宇自控系统管理方案,不得提取现金。 用于支付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维修单位账户或约定单位账户。

第三十九条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查询制度,公开电话号码和网址,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在公共账户和住房账户中的存放、使用、增值收入和账面余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定期将维修资金增值收入划入业主住房账户;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的增值收入和分配情况。

第四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活期组合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以便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利益最大化。

第四十一条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维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告知买受人; 维修资金的余额将根据产权关系返还给相应的业主。

第四十二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护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档案管理制度,维修工程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支持和鼓励物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选择1-2家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审计机构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养护项目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第四十五条征收维修资金,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版)。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养护资金征收、使用和增值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养护资金管理自查、互检、抽检等检查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服务银行和维修单位评价办法。

第四十七条 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令第165号)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恶意骗取、挪用维修费,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缴存、补缴、继续缴纳维修费而延误维修时间,给有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关业主对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组织单位,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等。

养护单位包括参与养护资金使用的招投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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