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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表态:借吊篮安装得签协议
时间:2023-04-19     访问量:1213

财产声明:

签订吊篮安装协议

记者走访金玉大城县二期时,业主刘女士表示,并不是所有的空调安装工都处于危险之中。 “在这个小区,只要购买一台大金空调,安装时就可以得到物业公司的协助。” ,使用吊篮安装空调”。

“我们买其他牌子的空调,去物业借吊篮,物业说要排队等。”刘女士说。

张先生补充说,即使是向物业借的吊篮也没有白花,需要收费。

记者注意到,从小区大门外,可以看到大金空调的广告。 在小区里,唯一用帐篷搭建的空调售卖点也是大金空调。 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与物业公司有约定,只允许大金空调进入小区设点销售。

谈到安装问题,摆摊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安装上也和物业公司有过约定:“物业公司给我们提供了吊篮,是免费的,还保证有以后用吊篮维修就没钱了,但装其他牌子的空调就不好说了。

但对于使用吊篮收费的说法,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否认。 一名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消防安全告示给记者,称安装空调的人员需要提供《登高作业证》并签订协议,方可使用吊篮安装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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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登山工签一般是上午培训,下午考试,60分算合格; 考试通过后10天,网上可以查到,费用约880元。

权威回应:

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6月8日下午,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安监局等部门接到业主和晨报记者反映后,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并致电聚源新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开工会议。

会后嘉定楼宇自控安装厂家,嘉定区住建房管局回复晨报记者称,业主反映的北卧室空调安装安全隐患基本属实:部分空调机组位于北卧室。项目确有设计不合理,部分单位受到影响。 空调的安装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据介绍,金隅大城郡由上海金隅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目前业主反映空调安装困难。 为二期房地产项目,由4栋26层高层住宅组成,总户数500户,住宅总面积66392.5平方米。 该项目于2018年5月交付给业主。

针对本项目空调安装存在的隐患,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①开发商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空调安装存在的隐患,确保空调安装安全,并于6月12日下班前将相关解决方案报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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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要求开发商做好对业主的说明工作,严格控制空调安装工的规范操作,加强空调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对空调安装工进行登记审核;

③ 开发商要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业主的相关修缮工作,努力解决业主入住后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嘉定区住建房管局也表示,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加强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监管,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彻底消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社区。

【行业观点】

基地设计只注重美观,类似问题并非孤例

上海亿耀建筑工程技术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建平表示,在房屋设计中,分体式空调的底座设计参照《空调室外底板建筑结构》 (-1991-2000)。 所有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并统一安装底板。 底板的设计应安全、隐蔽、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 设计要点是:空调室外机底板与室内机的位置要协调设计; 室外机的安装应安全、隐蔽、美观,并与建筑物表面协调。

李建平认为,金隅大城县二期建筑设计没有问题,但在设计空调外机底板时,没有遵循相应的设计依据。 如何排除故障? 空调外机放置在凹陷的底板内,维护人员在维护时很难进入这么小的空间。”

上海专业验房师薛晓海表示,金隅大城郡二期在上海并非孤例:“开发商考虑的是利用率和小区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度,比如有些楼盘有位于飘窗下的空调,安装时也需要爬出来,这对安装工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考验。”

汝发案〔2022〕197号

房地产公司选择用房子支付工程款

签订住房协议后

房地产公司退出了

来看看我的情况吧~

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

被告房地产公司与第三方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房地产公司部分建筑物的外墙保温工程。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房地产公司使用威海某小区的一栋住宅楼(含储藏室)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公司将房产过户给原告,王先生,按照建筑公司的指示。

于是,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属于标准合同,定金为5万元。

2019 年 5 月

建设工程结算后,因房产价值超过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商品房转让合同》,协助将房产过户至王先生名下。

后来楼宇自控维修合同,由于市场行情,房产价值大幅上涨。 王先生多次要求按2019年《协议书》支付房款并签订合同,但被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 年 2 月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公司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只是一份预订合同,双方并未订立合同,房产公司没有义务协助王先生。办理不动产过户; 根据订房合同,王先生应支付5万元押金。 但王先生仅支付了3万元,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商品房预订协议》,3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2017年,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 当时,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清。 在以公司提供的房屋预订协议格式文本签订的协议中,关于保证金的约定无效,被告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房屋预订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王先生,并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官的陈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

房地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恪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协议中明确写明王先生愿意支付剩余房款,房地产公司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在交付和认证条件的情况下,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生效协议,拒绝接受王先生支付的房款,拒绝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构成违约诚信原则。 房地产公司收到王先生支付的房款后,应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信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