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掏空六个钱包买房
但是发现并没有达到开发商的承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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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名存实亡
小区绿化不足
未完成的地下车库
...
我应该向谁求助这些讨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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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5月1日起
《珠海市物业经营检查办法》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办法》)
新物业交付使用前
物业公司必须进场“把关”
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今后,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需对物业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 财产移交后,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保护房子的三个步骤
一
物业验收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
《办法》明确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验收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物业验收备案工作职责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
《办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建议,为开展物业检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为保证承接验收的顺利进行,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验收,并有权委托公证机构对承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物业验收分为新建物业和非新建物业即老旧小区两种:
新建物业验收,是指在建设单位将物业服务项目移交之前,由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对物业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的验收。早期的物业服务公司。
新建物业的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使用许可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名称标注清晰,楼/楼号、户号准确无误并经公安部门确认;
(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安装独立的水计量器具供应、供电、供气、供热;
(四)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五)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符合规划功能要求;
(六)电梯、二次供水、高压电源、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证书;
(七)物业服务用房按照规定标准到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八)分期开发的物业项目,同期的公共设施设备和配套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楼宇自控 承接查验,可以分期实施物业验收;
(九)与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齐全、齐全;
(十)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前期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前期服务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新建物业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代理机构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之前,对物业的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验收。退出或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非新建物业的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表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机构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三)原物业服务公司已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表业主委员会的其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创建文件
必须交出所有数据
《办法》规定,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30日,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综合物业验收。拟承诺确保物业服务项目符合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前15天交验相关材料,包括物业规划审批材料、竣工总平面图、道路、景观、水系、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竣工验收材料; 比如消防、电梯等常用设施设备清单。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将所有相关图纸和电子文件交给物业服务公司。
按照流程,物业服务公司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物业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或出具书面承诺,确定解决问题的时间。
三
检查失败
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
《办法》规定,在验收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记录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标准的物业公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承诺解决期限,并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复查。
自新建物业移交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并承担损坏责任因服务不当造成财产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损失的。 责任。
新建物业移交后,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缮责任; 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对新建物业验收规定进行了规定,对非新建物业验收验收作出了相应指引。
《办法》规定,新设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前,应当依法移交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已依法退出。 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验收时,对物业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说明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时限,有争议的应当在物业验收记录中注明。 应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常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现状。 避免业主、原物业服务公司与新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相互纠纷,引起多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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