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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电梯应急平台系统月底建成,今年将纳入8000台电梯
时间:2023-06-07    

今年将纳入8000部电梯,优先纳入所有公共场所电梯。

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落实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电梯安装维保质量和水平,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召开了全市电梯安全工作座谈会。工作会议。 特检所、140余家电梯维保企业共16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表示,烟台电梯应急平台系统将于月底建成,今年将纳入8000台电梯。

会议要求,确保电梯维保信息采集保质保量,开展电梯保险和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等工作。 9月底,烟台市电梯应急平台系统将全面建成。 最初的目标是今年包括 8,000 部电梯。 首先,公共场所的所有电梯都将包括在内; 二是电梯保险的推广应用。 作为有效化解因电梯故障引起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维保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各县、市、市局要大力宣传、积极推进,各维保单位要积极购买保险,确保完成上级安排。 工作任务:根据市政府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文件,确保今年按期完​​成公共场所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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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落实电梯维保安全主体责任。 重点查处:维修时间、频率不符合规定; 现场维修项目内容萎缩,工作走走过场,维修质量低; 虚假维修,根本没有实际维修,伪造维修记录。

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重点查处不进行岗位培训、不完全掌握一线维修人员操作规程、业务水平较低的; 缺乏应急演练培训,不知道如何处理突发事件; 值班电话不能24小时保持畅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救援; 维修管理不严,用户反馈整改不到位; 维修人员工作态度不当山东电力应急楼宇自控系统,错误维修; 对电梯使用标识、安全注意事项、维修标识遗失或过期等电梯使用管理中的明显问题视而不见。 (记者秦雪丽通讯员莫言)

(六)采用电子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进入电子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单位的排名、名称、投标价格、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件名称、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能力情况;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做到规范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照规定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以及招标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体名称、网站、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本办法,及时维护更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在平台共享,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楼宇自控中标信息公示网,应当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鼓励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录入,与发布媒体交互核实发布,也可直接通过发布录入媒体和验证发布。

按照电子招投标相关数据规范要求,互动式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文本应当在发布媒体收到后12小时内予以发布。 以电子邮件、电子媒体、传真、纸质文本等方式提交或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及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体应当在核实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验证确认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可追溯至少10年。

第十二条 发布媒体应当为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上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体应当通过专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免费提供信息分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作出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参考。和公众。

发布媒体应当设立专栏,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及时反馈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发布媒体应当对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告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定期向省级以上相应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本级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项目公开信息外,还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同时发布,并保证内容一致。

其他媒体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全文转载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但不得更改内容,并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更正、补充或者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办法;

(二)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与公开信息不一致的;

(三)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或者提出意见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相关处罚:

(一)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的。

第十九条 发布媒体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宣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绝按照规定交换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发布时间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遗漏或者错误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体刊登、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依法需要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明确、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人、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开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同级或者原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冀政〔2000〕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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